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沿革
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截止目前,共有十次分别如下: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8月31日起开始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自公布之日即2002年1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自公布之日即2005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63条修改后,罪名变了吗(附条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开始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沿革有哪些
第一次修正是在1999年12月2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此后的修正工作也持续进行,分别在2001年8月31日和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刑法修正案历程
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将洗钱罪单独列出,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洗钱行为,规定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多种具体行为方式。2001年,为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恐怖活动洗钱犯罪,并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
刑法修正案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职业禁止与处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犯罪被判刑者,法院可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3至5年。
刑法修正案修正了什么
刑法修正案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于2001年8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并施行。其核心内容是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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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沿革 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截止目前,共有十次分别如下: 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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